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階梯電價不該隔省如隔山

【空調、微波爐、熱水器等能耗較高的電器,也越來越成為生活必需品,必須在考慮范圍內,不能削足適履,將一般民眾逼退到“15瓦的白熾燈是唯一電器”的時代。】陸續有29個省(市、自治區)公佈階梯電價的聽證方案,在與民眾關系最密切的第一檔電量的設定標準上差別巨大。同取按月設定方式,上海的第一檔電量標準為260度/月,而青海的第一檔電量標準卻隻是60度/月,高下懸殊。(5月13日《新京報》)這當然是不合理的。還記得被全社會詬病的“同命不同價”嗎?傷、死於同一責任事故,城市戶籍者得到的賠償遠高於農村戶籍者,不僅違憲,違反瞭憲法所明文規定的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、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平等保護,更赤裸裸將不同戶籍人口等級化,冰冷瞭無數人的心。電,無疑是生活必需品,而一國之內,不同省份的傢庭被設定以高下懸殊的第一檔用電量標準,且僅此范圍內的用電不漲價,正是另一形式的“同命不同價”。2009年12月26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,其中的第17條規定“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,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”,盡管隻是“可以”而不是“應該”,畢竟在理念上靠近瞭人人生而平等。那麼,先拋開實行階梯電價是否有必要性的爭議不談,即使實行階梯電價已不可避免,在具體標準的設定上,是否也應該循此理念,考慮實行同一標準呢?當居民生活用電能夠享受一定優惠,當這優惠形成為現實權利,則無論上海或者青海,以及其他任何一省,盡管地區間發展有差距,甚至差距巨大,不建地查詢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同地區傢庭間的實際消費也有高低,用電量也有多少,但他們之間的享受政策性生活用電優惠的權利應該是平等的。而且,在具體標準的設定上,必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,考慮到民眾生活得幸福愜意、有尊嚴。社會經濟的發展,本應該落實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。諸如空調、微波爐、熱水器等能耗較高的電器,在今時今日也越來越成為生活必需品,必須在考慮范圍內,卻不能削足適履,在制度意義上將一般民眾逼退到“15瓦的白熾燈是傢裡的唯一電器”的時代。縱是具體標準最高的上海市,其260度/月的第一檔標準,是否能夠滿足居民傢庭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生活需要,實際上,也還值得商榷。設定全國統一的階梯電價標準,並考慮到民眾生活得幸福愜意、有尊嚴,在現行標準基礎上大幅擴張優惠范圍,可能已遠遠超過瞭不發達地區多數傢庭的實際用電量,那又如何呢?這正是為地區間發展平衡,每一傢庭及每一人都分享到社會經濟發展成果預留空間。否則,便形成瞭對不發達地區民眾的懲罰。在制度意義上,更等同於不允許不發達地區發展,不允許區域內民眾享受更高品質的生活,折斷瞭社會公平,傷害瞭無數人的感情。所以,窺諸現實國情,階梯電價,即便非實行不可,也當然應該在整個國傢之內實行同一標準,而不是隔省如隔山。 許斌(湖北 職員)

新聞來源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2-05-14/14138374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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